关于2008年组织破产、歇业企业、自由职业等

职工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 2008 年度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及失业后退休的职工(以下简称“散户”)参加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工作,使这部分群体也能享受工会互助互济大保障的温暖,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将继续在今年 6 月份通过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区、县街道(镇)工会服务点(以下简称“工会服务点”)接纳这部分职工参保。

  一、散户可参加的六项互助保障计划

  1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人 50 元,保障期为一年(仅限在职年龄段);

  2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每人 110 元,保障期为一年;

  3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每人 30 元,保障期为一年,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

  4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每人 18 元,保障期为一年,每个保障期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 55 周岁);

  5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每人 10 元,保障期为一年,一年内只可参加一份(仅限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

  6 、《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保障计划》,每人 10 元(只可参加一份),保障期为一年(仅限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

  二、六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对象及提供材料

  (一)“在职住院保障计划”

  1 、凡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城保”)的本市非正规劳动组织的职工,本着“个人自愿、团体参加”的原则,由该组织提供社保发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的参保人员名单(姓名、身份证号)。

  2 、凡本市破产、歇业企业的职工,且原单位已为他们缴纳“城保”到退休的对象,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局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3 、凡按 14% 的缴费率向社保中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提供当年 4 月份或 5 月份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单》。

  (二)“退休住院保障计划”

  参加该项互助保障计划的下列对象必须已享受“城保”:

  1 、破产、歇业企业的退休职工:需提供法院判决原单位破产的判决书复印件,或工商部门企业注销证明复印件,或上级主管局下发的歇业批文复印件。

  2 、到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证的原失业人员:需提供办理退休手续时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3 、到退休年龄已领取退职证的退职人员:需提供退职证(复印件)。

  4 、未到退休年龄,但经劳动部门鉴定作为丧劳提前退休的人员:需提供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的《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

  以上 4 类人员如是续保对象,可凭市职保会印制发放的《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凭证卡》参保。

  5 、 如社保信息反映参保单位是“社会发放户”人员,只需出示身份证。

  (三)“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一年期)、“从业意外伤残保障计划”

  本市女性未满 55 周岁、男性未满 60 周岁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在沪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散户办理参续保手续地点时间

  1 、办理地点:上海市总工会职工保障互助会各街道(镇)工会服务点。

  2 、办理时间:每年 6 月 1 日—— 6 月 25 日 。 6 月 25 日 至 6 月 30 日 为各工会服务处汇总后集中到市职保会办理参续保手续时间。

  3 、起保日期:

  ( 1 )“在职住院保障计划”、“退休住院保障计划”、“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和“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四项互助保障计划统一按当年 6 月 2 日起保。(新参保人员执行相应计划免责期)

  ( 2 )“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和“从业意外伤残保障计划”两项互助保障计划统一按当年 6 月 30 日起保。

  四、工会服务点受理参续保手续须知

  1 、分别填写市职保会印制的各项互助保障计划投保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工会服务点印章;

  2 、分别递交各项互助保障计划的参保人员名单的电脑盘片(姓名、身份证号)和与盘片内容相符的两份打印名册。

  3 、正确填写各街道“散户”参保编码,并注明“散户”字样。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改制企业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以及各类企业的下岗、协保人员,应到本人原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原单位已被拆并的,则到接受被拆并单位的新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2 、在 6 月份以后,因失业、丧劳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城保)的新退休职工,如需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 2 个月内,持《个人养老金核定表》复印件到街道(镇)工会服务点办理参保手续。

  3 、散户参保从 07 年开始调整为 6 月份办理。由于 07 年参保时间的调整, 08 年续保参加“特种重病”和“女职工重病”二项保障计划出现 2 个月过渡期,对 2006 年参保日今年续保的将保障期延期至 6 月 1 日 ,如今年不续保,保障期限仍至 2008 年 4 月 1 日 。“散户”参保集中办理时间各区统一 6 月 1 日 —— 6 月 25 日 ,原则上不得提前结束。街道受理后经本会信息核对确认,方可有效。缴费日不是起保日,起保日为本会保单签发日,并告知被保障人续保的起保日。

  特别提醒 凡 7 月 1 日到次年 5 月 31 日止首次办妥参保手续的对象,今后续保须在每年 6 月份到工会服务点统一办理。工会服务点经办人员应向参保对象解释清楚。

  4 、凡按 8% 缴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由职业者称为“个保”,“个保”对象不能参加在职和退休住院保障计划。

  5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职工不能参加在职和退休住院保障计划。

  6 、各街道(镇)在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如经本会审核,有不符合散户参保条件的对象,将退回有关工会服务点,由该服务点负责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于不符合散户条件的参保对象,即使已经办理了参续保手续,本会也不负给付责任。

  7 、凡参保“特种重病”、“女职工特种”保障计划的人员,在保障期内,申请给付前,须经本市二、三级医院首次确诊,并经住院治疗。

  8 、凡参保“从业人员意外伤残保障计划”的人员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申请领取全残保障金前,须到本会指定医院鉴定伤残程度。

  9 、凡参保“意外伤害保障计划”的人员因住处遭受意外火灾致生活必需品损失,必须是居住在本市内的房屋财产生活必需品。

  10 、请各工会服务点张贴六项保障计划一览表;并在张贴的“散户”参保通知上增加本服务处、点地址、电话。

  11 、对已办理参保的对象提供六项保障计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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