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职保〔2011〕5号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关于贯彻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

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试行)》

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证管理的通知(试行)》(沪工总财〔2011〕127号)精神,就贯彻上海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会计凭证管理要求,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的补充通知》〕(沪财库〔2011〕5号文),2011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版《上海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

二、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职工参加我会各项互助保障计划时,必须通过银行划账,即通过贷记凭证或网上银行形式缴纳参保互助金,凭银行结算凭证入账。

参加在职职工各项保障计划需划入如下账户: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316023-00008022150

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

参加退休住院保障计划需划入如下账户: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退休职工医保专户

316023-00008023554

上海银行人民广场支行

我会不再受理支票、现金方式办理参保业务。

三、各参保单位在办理各项互助保障计划参续保手续时请携带缴纳互助金贷记凭证(银行回联单)的复印件;通过网上银行支付互助金的请自行下载打印付款凭证(电子回单)。

四、我会受理参保单位参续保时,将提供给参保单位“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保障计划缴费明细”作为会计入帐凭证。“缴费明细”的印制、发放受市总工会财务部监管。

五、单位组织职工以个人缴费方式参保的,应首先将职工个人缴费通过单位工会往来账后,以贷记凭证或网上银行方式前来我会办理参续保手续。

六、为避免脱保,暂定2011年7、8、9月为过渡办理期,参保单位应在办理参保手续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贷记凭证,在宽限期内办理参保手续的必须在宽限期后五个工作日内提供贷记凭证,否则将重新执行免责期。

七、本意见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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