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和

“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附加条款
(2011年1月版)

 

 

 

 

保障对象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附加于“综合补充医疗、意外(工伤)互助保障计划”和“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

第二条 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

第三条 保障责任为: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其家庭因意外火灾遭致家庭生活必需品的财产损失。

第四条 无论主保障计划投保几份,意外火灾遭致家庭生活必需品损失的全额火灾损失保障金最高为10000元。

第五条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其家庭因意外火灾遭致生活必需品损失,本会以全额火灾损失保障金为限,按其损失现值的20%给付火灾损失保障金,当给付的火灾损失保障金达到全额保障金时,本保障责任即告终止。

第六条 生活必需品范围

1、房屋及其室内装修材料;

2、衣服、床上用品、家具、用具、家用电器及其他生活资料。

除外责任

第七条 ?下列事实本会均不负给付火灾损失保障金的保障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地震或动乱;

二、因意外火灾之外的其它任何原因所致的家庭财产保障责任;

三、因被保障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精神病引起火灾所致的家庭财产损失;

四、意外火灾所致的除第六条所列的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其它家庭财产(如现金、存款、证券、金银及制品、首饰、珠宝及制品、邮票、古玩、字画以及其他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各种机动及非机动交通工具等)损失;

五、违章建筑。

申请给付手续

第八条 火灾损失保障金的申请应与事故发生七天内向本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1、经投保单位审核盖章的“给付审批表”;

2、公安部门出具的意外火灾证明;

3、被保障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出具的损失价值证明;

4、损失的生活必需品价值清单;

5、被保障人的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本会受到以上材料后,在三十日内经调查核实无误后给付火灾损失保障金。

附则

第十条 本附加条款所指的意外火灾是指:外来的、突然的、被保障人及其家庭无法预料并不可抗拒的,使被保障人家庭的生活必需品受到损失的火灾(不包括除外责任所列情形)。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一一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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