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会员在外地治疗后申请

“特种重病”、“意外伤害”等给付所需材料的有关规定

沪职保〔 2007 〕 3 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工作委员会:

鉴于本市部分集团(公司)总部或产业实体、管辖部门 在外地的实际情况 ,以及参保《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职工团体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从业人员意外伤残团体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因公外出、旅游、探亲等过程中,发生重病、意外伤害在外地医院治疗的情况,现对参保会员在外地治疗后申请给付,除按各保障计划要求外,还需提供的材料规定如下:

一、工作单位(或岗位)在外地、家庭居住也在外地的参保会员,发生重病后应在当地的三级医院治疗。所需给付材料除保障计划已规定外,还需提供住院记录(住院病史或住院病案)中关于“既往疾病史”的复印件。

二、公派外出的参保会员,在外地发生重病,可在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回沪后,应在本市三级医院进行复诊后再申请给付。所需给付材料除保障计划已规定外,还需提供公派证明和复诊相关病史。

三、工作单位(或岗位)在外地,或因公、旅游、探亲等到外地的参保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后,可到就近医院急诊治疗。

如因意外伤害造成十级伤残以上的,回沪后应到本市二、三级医院进行复诊,申请给付时需提供复诊的相关病史;

如因意外伤害造成全残需要申请《从业人员意外伤残保障计划》给付时,回沪后由我会安排指定医院进行鉴定。

四、参保会员在外地因疾病、意外身故的,给付材料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其余给付材料仍应按各保障计划规定办理。

本通知请转发至各基层参保单位。

二○○七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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