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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缴费标准和停止实施《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三年期)》的通知
沪职保〔2005〕17号
各区、县、局(产业)工作委员会、各参保单位:
2000年12月本会推出《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至今已近五年。五年以来,由于参保职工平均年龄和医疗费用逐年上升等原因,该项保障计划的给付额也逐年上升,特别是近三年,给付额呈加速上升趋势,2004年当年的保费支出已大于保费收入。因此,现有缴费标准已不能维持“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正常运作。
另外,本会于2001年12月推出的三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经过近四年的运作,发现由于保障期限长,期间医保办法变化、给付率变化、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中途离开参保单位等等不确定因素较多,导致在参保和给付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也较多。实践证明,“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这一类与基本医保配套的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保障期限不适宜定在一年以上。
为了保证“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安全运作和长期稳定地健康发展,经本会二届十七次常务理事会议决定,本会将调整一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缴费标准并停止实施三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缴费标准的规定
(一)根据本会测算并通过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精算中心评估,“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调整后的缴费标准为每份50元。在正常情况下该缴费标准可保持四至五年不变。
(二)自2005年12月1日起新参保(超过宽限期续保视作新参保)的单位,以及应续保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及之后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每份50元缴费。
(三)应续保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及之后,在2005年12月1日之前提前缴费的单位,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每份50元缴费。
二、停止实施三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规定
(一)自2005年9月1日起本会停止受理单位新参保三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
(二)应续保日期在2005年9月1日至9月30日的单位,在缴费宽限期内仍可续保三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超过宽限期缴费则只能续保一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
(三)应续保日期在2005年9月30日之后的单位,只能续保一年期“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并按应续保日期的缴费标准缴费。
(四)提前缴费的续保单位按以上第(二)、第(三)条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